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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供獎品供尾牙抽獎,應否視為銷售貨物及進項稅額可否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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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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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準備許多獎品,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到旅遊住宿券等,供尾牙抽獎之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該局指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購入貨物,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提出申報扣抵,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自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應於該貨物轉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作廢」戳記。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應自行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查獲受罰。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10212-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