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民国75年实施以来,营利事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降低书面审核纯益率或所得额标准之奖励措施租税优惠,阶段性目标已圆满达成。财政部鉴於现行电子化环境日趋成熟,为积极推动统一发票云端化制度(无纸化),提升徵纳双方处理税务资讯效率,乃将鼓励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奖励措施,自103年起改由使用电子发票之营利事业继续适用。该局进一步说明,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4项及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规定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10年内,符合「1.经营零售业务。2.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但遇有机器故障,致不能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3.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可继续使用上开优惠奖励措施。该局呼吁,原符合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并享有降低书面审核纯益率或所得额标准之营利事业,请尽早加入使用电子发票以继续享受该奖励优惠。统一发票电子化后,企业除可节省纸张处理、仓储与人工作业的成本支出外,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5条及16条规定,亦有相关免罚或减轻处罚之规定,请营利事业多配合使用。【#592】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四科职称:税务员姓名:林宏泰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