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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银机开立发票之租税优惠,自103年起改由全部开立或接收电子发票之营利事业继续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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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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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民国75年实施以来,营利事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降低书面审核纯益率或所得额标准之奖励措施租税优惠,阶段性目标已圆满达成。财政部鉴於现行电子化环境日趋成熟,为积极推动统一发票云端化制度(无纸化),提升徵纳双方处理税务资讯效率,乃将鼓励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奖励措施,自103年起改由使用电子发票之营利事业继续适用。该局进一步说明,10212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4项及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规定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10年内,符合「1.经营零售业务。2.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但遇有机器故障,致不能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3.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可继续使用上开优惠奖励措施。该局呼吁,原符合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并享有降低书面审核纯益率或所得额标准之营利事业,请尽早加入使用电子发票以继续享受该奖励优惠。统一发票电子化后,企业除可节省纸张处理、仓储与人工作业的成本支出外,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5条及16条规定,亦有相关免罚或减轻处罚之规定,请营利事业多配合使用。【#592】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四科职称:税务员姓名:林宏泰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