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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银机开立发票之租税优惠,自103年起改由全部开立或接收电子发票之营利事业继续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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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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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自民国75年实施以来,营利事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降低书面审核纯益率或所得额标准之奖励措施租税优惠,阶段性目标已圆满达成。财政部鉴於现行电子化环境日趋成熟,为积极推动统一发票云端化制度(无纸化),提升徵纳双方处理税务资讯效率,乃将鼓励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奖励措施,自103年起改由使用电子发票之营利事业继续适用。该局进一步说明,10212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4项及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规定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10年内,符合「1.经营零售业务。2.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但遇有机器故障,致不能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3.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可继续使用上开优惠奖励措施。该局呼吁,原符合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并享有降低书面审核纯益率或所得额标准之营利事业,请尽早加入使用电子发票以继续享受该奖励优惠。统一发票电子化后,企业除可节省纸张处理、仓储与人工作业的成本支出外,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5条及16条规定,亦有相关免罚或减轻处罚之规定,请营利事业多配合使用。【#592】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四科职称:税务员姓名:林宏泰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