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已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是否仍應列報該筆租金所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仍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課徵之對象。是以個人將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與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承租人如為扣繳義務人時,則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55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美英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