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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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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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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死亡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要保人遺產課稅;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收取價款多達3千餘萬元,可是,其繼承人卻申報王先生遺留存款僅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價款資金去向,發現王先生在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壽險,王先生雖然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卻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給付,反而是王先生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要保人(先生)的遺產,該局最後按王先生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98056 彙總編號:10211-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