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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寿险满期给付金,应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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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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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若以营利事业本身为受益人,期满保险金未转拨员工部分,应列报为期满年度之收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该局查核○○公司10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该公司当年度有来自○○人寿保险公司之保险给付金4笔,受益人均为营利事业本身,总计1千余万元,其中2笔期满金2百余万元,已转拨予员工,并依法开立扣缴凭单,列为个人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另2笔期满金8百余万元,系重新申购另一新团体人寿保险契约,保险公司未将期满保险金汇入公司帐户,而系作为抵付新购之保险费用,故未列报收入。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3条规定,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如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其所负担的保险费,可以列为费用。故当保险契约期满且受益人为营利事业时,公司纵然未收到现金,惟满期保险金之给付收入系因该保险契约之期限及其条件已成就,即应按权责基础申报收入,始符合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公司因不谙规定,致遭该局核增收入8百余万元,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百余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裁罚;另因漏报收入,致短漏报100年度未分配盈余部分,若经计算需加徵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则仍需按同法第110条之2规定处罚。该局特别提醒,公司如有取自保险公司团体寿险满期给付金,其未转拨予员工部分,应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切勿因一时之疏忽,造成公司严重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