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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寿险满期给付金,应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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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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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若以营利事业本身为受益人,期满保险金未转拨员工部分,应列报为期满年度之收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该局查核○○公司10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该公司当年度有来自○○人寿保险公司之保险给付金4笔,受益人均为营利事业本身,总计1千余万元,其中2笔期满金2百余万元,已转拨予员工,并依法开立扣缴凭单,列为个人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另2笔期满金8百余万元,系重新申购另一新团体人寿保险契约,保险公司未将期满保险金汇入公司帐户,而系作为抵付新购之保险费用,故未列报收入。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3条规定,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如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其所负担的保险费,可以列为费用。故当保险契约期满且受益人为营利事业时,公司纵然未收到现金,惟满期保险金之给付收入系因该保险契约之期限及其条件已成就,即应按权责基础申报收入,始符合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公司因不谙规定,致遭该局核增收入8百余万元,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百余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裁罚;另因漏报收入,致短漏报100年度未分配盈余部分,若经计算需加徵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则仍需按同法第110条之2规定处罚。该局特别提醒,公司如有取自保险公司团体寿险满期给付金,其未转拨予员工部分,应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切勿因一时之疏忽,造成公司严重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