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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寿险满期给付金,应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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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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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若以营利事业本身为受益人,期满保险金未转拨员工部分,应列报为期满年度之收入,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该局查核○○公司10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该公司当年度有来自○○人寿保险公司之保险给付金4笔,受益人均为营利事业本身,总计1千余万元,其中2笔期满金2百余万元,已转拨予员工,并依法开立扣缴凭单,列为个人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另2笔期满金8百余万元,系重新申购另一新团体人寿保险契约,保险公司未将期满保险金汇入公司帐户,而系作为抵付新购之保险费用,故未列报收入。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3条规定,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团体寿险,如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其所负担的保险费,可以列为费用。故当保险契约期满且受益人为营利事业时,公司纵然未收到现金,惟满期保险金之给付收入系因该保险契约之期限及其条件已成就,即应按权责基础申报收入,始符合收入费用配合原则,公司因不谙规定,致遭该局核增收入8百余万元,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1百余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裁罚;另因漏报收入,致短漏报100年度未分配盈余部分,若经计算需加徵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则仍需按同法第110条之2规定处罚。该局特别提醒,公司如有取自保险公司团体寿险满期给付金,其未转拨予员工部分,应依法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切勿因一时之疏忽,造成公司严重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