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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予财团法人时,请记得先申报赠与税并获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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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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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赠与人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为不计入赠与总额。国税局说明,依上揭规定,受赠单位必须具有「财团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基於捐赠人将捐赠财产交付受赠单位时,该财产若为应办理产权登记(如不动产等)者,於办理移转登记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需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相关证明书,是类财产捐赠尚不致产生争议,惟所捐赠之财产倘属免办理产权登记(如现金等)者,捐赠人可迳行交付受赠单位,受赠单位於受赠后始经稽徵机关审查不符合行政院颁定「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规定,致赠与人被补徵赠与税款并处罚。为避免争议,该局特别呼吁,受赠之财团法人接受捐赠前,请转知捐赠人倘当年度加计该捐赠金额已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之免税额者(98年1月23日后为220万元),应先向稽徵机关申请审查并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后,再交付捐赠财产。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胡股长联络电话:06-2298041 汇总编号:102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