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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予财团法人时,请记得先申报赠与税并获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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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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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赠与人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为不计入赠与总额。国税局说明,依上揭规定,受赠单位必须具有「财团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基於捐赠人将捐赠财产交付受赠单位时,该财产若为应办理产权登记(如不动产等)者,於办理移转登记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需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相关证明书,是类财产捐赠尚不致产生争议,惟所捐赠之财产倘属免办理产权登记(如现金等)者,捐赠人可迳行交付受赠单位,受赠单位於受赠后始经稽徵机关审查不符合行政院颁定「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规定,致赠与人被补徵赠与税款并处罚。为避免争议,该局特别呼吁,受赠之财团法人接受捐赠前,请转知捐赠人倘当年度加计该捐赠金额已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之免税额者(98123日后为220万元),应先向稽徵机关申请审查并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后,再交付捐赠财产。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胡股长联络电话:06-2298041 汇总编号:102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