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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時,請記得先申報贈與稅並獲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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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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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贈與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國稅局說明,依上揭規定,受贈單位必須具有「財團法人」身分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基於捐贈人將捐贈財產交付受贈單位時,該財產若為應辦理產權登記(如不動產等)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類財產捐贈尚不致產生爭議,惟所捐贈之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行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致贈與人被補徵贈與稅款並處罰。為避免爭議,該局特別呼籲,受贈之財團法人接受捐贈前,請轉知捐贈人倘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已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98123日後為220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聯絡電話:06-2298041 彙總編號:102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