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所有权人出售透天房地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相关规定 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户透天楼房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持有期间如有部分楼层全部或部分面积供营业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内销售该房地时,依供营业使用或出租楼层合计数占实际总楼层数之比例计算销售价格,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中华民国102年9月25日台财税字第10200600370号)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