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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变更101年度综所税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於102年11月30日前申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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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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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虽已截止,但欲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於1021130日前向申报户籍地所辖稽徵机关提出申请。

该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之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有各类所得者,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纳税义务人主体一经选定,得於该申报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变更。举例来说,甲、乙夫妻二人已合并办理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以甲为纳税义务人,乙列报为配偶。如欲变更乙为纳税义务人,甲为配偶,可在1021130日前向申报户籍地所辖分局、稽徵所申请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主体」即为该税务案件担负纳税义务之人,退税、补税、欠税执行等均以该纳税义务人为对象。又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纳税义务人在1025月间办理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本人、配偶之薪资所得未分开计算税额而采取合并计算者;或虽分开计算薪资所得,但谁为纳税义务人选择的税负较高,该局於核定时,会主动采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计税。因此,是类案件之纳税义务人主体无须因计税之不利而申请变更。

    该局呼吁,欲变更101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务必於前揭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