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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变更101年度综所税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於102年11月30日前申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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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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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虽已截止,但欲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於1021130日前向申报户籍地所辖稽徵机关提出申请。

该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之配偶及申报受扶养亲属有各类所得者,应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纳税义务人主体一经选定,得於该申报年度结算申报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变更。举例来说,甲、乙夫妻二人已合并办理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以甲为纳税义务人,乙列报为配偶。如欲变更乙为纳税义务人,甲为配偶,可在1021130日前向申报户籍地所辖分局、稽徵所申请变更纳税义务人主体。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主体」即为该税务案件担负纳税义务之人,退税、补税、欠税执行等均以该纳税义务人为对象。又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由纳税义务人合并报缴。纳税义务人在1025月间办理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本人、配偶之薪资所得未分开计算税额而采取合并计算者;或虽分开计算薪资所得,但谁为纳税义务人选择的税负较高,该局於核定时,会主动采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计税。因此,是类案件之纳税义务人主体无须因计税之不利而申请变更。

    该局呼吁,欲变更101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纳税义务人主体者,请务必於前揭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