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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變更101年度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2年11月30日前申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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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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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截止,但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21130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舉例來說,甲、乙夫妻二人已合併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甲為納稅義務人,乙列報為配偶。如欲變更乙為納稅義務人,甲為配偶,可在1021130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又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在1025月間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本人、配偶之薪資所得未分開計算稅額而採取合併計算者;或雖分開計算薪資所得,但誰為納稅義務人選擇的稅負較高,該局於核定時,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計稅。因此,是類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主體無須因計稅之不利而申請變更。

    該局呼籲,欲變更10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