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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變更101年度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2年11月30日前申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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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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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截止,但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21130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舉例來說,甲、乙夫妻二人已合併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甲為納稅義務人,乙列報為配偶。如欲變更乙為納稅義務人,甲為配偶,可在1021130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又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在1025月間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本人、配偶之薪資所得未分開計算稅額而採取合併計算者;或雖分開計算薪資所得,但誰為納稅義務人選擇的稅負較高,該局於核定時,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核算計稅。因此,是類案件之納稅義務人主體無須因計稅之不利而申請變更。

    該局呼籲,欲變更101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