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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之赠与如亲属关系消灭免并计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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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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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如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亲属之配偶的财产,应合并申报课徵遗产税。

该局近一步表示,如被继承人与受赠人间之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之财产免并遗产课税。例如:被继承人赖君102630日死亡,其於101510日曾赠与儿子300万元,惟儿子却於1011020日先於赖君死亡,因亲属关系於赖君死亡前已消灭,该赠与儿子之300万元,免并入被继承人赖君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如有任何疑义,欢迎上中区国税局网站(http://www.ntbca.gov.tw)或拨打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