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如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亲属之配偶的财产,应合并申报课徵遗产税。
该局近一步表示,如被继承人与受赠人间之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之财产免并遗产课税。例如:被继承人赖君102年6月30日死亡,其於101年5月10日曾赠与儿子300万元,惟儿子却於101年10月20日先於赖君死亡,因亲属关系於赖君死亡前已消灭,该赠与儿子之300万元,免并入被继承人赖君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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