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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之赠与如亲属关系消灭免并计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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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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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如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亲属之配偶的财产,应合并申报课徵遗产税。

该局近一步表示,如被继承人与受赠人间之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之财产免并遗产课税。例如:被继承人赖君102630日死亡,其於101510日曾赠与儿子300万元,惟儿子却於1011020日先於赖君死亡,因亲属关系於赖君死亡前已消灭,该赠与儿子之300万元,免并入被继承人赖君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如有任何疑义,欢迎上中区国税局网站(http://www.ntbca.gov.tw)或拨打免付费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