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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得否列報折舊費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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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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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營運後,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該分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9811購入廠房1棟,成本新臺幣(以下同)22,000,000元,耐用年數10年,預估殘值2,000,000元,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廠房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2,000,000元,惟自10011日起因故閒置,甲公司100年度仍應就該廠房計提折舊額2,000,000元,並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類似情形,要注意仍應依規定計提折舊,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