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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残值转列损失时,应有废弃之事实始得转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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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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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足额后,仅剩残值,如欲报废,固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但仍应举证证明有报废作为存在,始得认列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列报已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5,000,000元,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遭全数否准认列。公司复查主张,依财政部6912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规定,固定资产於使用期限届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不准认列该项损失,於法无据。该局以固定资产虽已达耐用年限并提列足额折旧,关於该项资产残值转列损失,仍须有报废事实存在,始得认列为由,复查决定仍维持原核定,甲公司仍表不服,递经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确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资产报废涉及实际作为,必须确实将该项资产舍弃或变卖,始得认列损益,而舍弃时之雇工清除费用,除可列报费用外,变卖之价金则应列为营业外之收入,舍弃事实才有外在表徵为查知。

    该局强调,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资产残值报废损失,应有实际报废事实存在且於报废年度,始得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