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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残值转列损失时,应有废弃之事实始得转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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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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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足额后,仅剩残值,如欲报废,固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但仍应举证证明有报废作为存在,始得认列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列报已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5,000,000元,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遭全数否准认列。公司复查主张,依财政部6912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规定,固定资产於使用期限届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不准认列该项损失,於法无据。该局以固定资产虽已达耐用年限并提列足额折旧,关於该项资产残值转列损失,仍须有报废事实存在,始得认列为由,复查决定仍维持原核定,甲公司仍表不服,递经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确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资产报废涉及实际作为,必须确实将该项资产舍弃或变卖,始得认列损益,而舍弃时之雇工清除费用,除可列报费用外,变卖之价金则应列为营业外之收入,舍弃事实才有外在表徵为查知。

    该局强调,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资产残值报废损失,应有实际报废事实存在且於报废年度,始得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