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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残值转列损失时,应有废弃之事实始得转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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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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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固定资产於使用期满折足额后,仅剩残值,如欲报废,固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但仍应举证证明有报废作为存在,始得认列损失。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列报已达耐用年限之固定资产报废损失5,000,000元,惟未提示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遭全数否准认列。公司复查主张,依财政部69128日台财税第40295号函规定,固定资产於使用期限届满折旧足额后,仅剩残值者,如欲报废,无须向稽徵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不准认列该项损失,於法无据。该局以固定资产虽已达耐用年限并提列足额折旧,关於该项资产残值转列损失,仍须有报废事实存在,始得认列为由,复查决定仍维持原核定,甲公司仍表不服,递经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确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资产报废涉及实际作为,必须确实将该项资产舍弃或变卖,始得认列损益,而舍弃时之雇工清除费用,除可列报费用外,变卖之价金则应列为营业外之收入,舍弃事实才有外在表徵为查知。

    该局强调,营利事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资产残值报废损失,应有实际报废事实存在且於报废年度,始得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