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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减资重复申报投资损失遭受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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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23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新台币(下同)20万元,规模狭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统一发票,按税率1%查定课徵营业税;已达20万元者,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     我国自75年4月1日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初期考量大众化消费饮食店(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於工作场域需长时间沾湿手部或触碰油水,开立纸本统一发票确有不便,财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下称89年函)规定,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无论查定销售额高低,原则上按查定销售额适用税率1%课徵,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随著资讯科技进步及自动化作业普及,开立统一发票之方式日趋多元,除纸本及收银机发票外,现已可结合结帐系统或电子支付系统开立电子(云端)发票;再者,该等业别尚有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具有相当营业规模者,该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发布稽徵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下称使用发票要点)规定,属第4点所列情形(例如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因此,目前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者,免开立统一发票;20万元以上者,部分免开立统一发票,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以致部分消费者消费无法取得统一发票。     考量我国已导入收银机发票、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后,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开立统一发票日趋简便,且近年消费者意识抬头,民众相当重视消费时索取统一发票据以对奖,甚有部分消费者至网红名店用餐无法取得统一发票而向稽徵机关检举,滋生争议。复为赓续落实加速推动行动支付政策目标,并配合卫生福利部备餐不收钱政策,特别提供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使用行动支付或多媒体资讯服务机(KIOSK)结帐收款,可依查定课徵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及多媒体资讯服务机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申请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开使用发票要点第4点所定应使用统一发票情形,仍可继续适用查定课徵之3年缓冲期间,希望透过租税优惠,鼓励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导入行动支付或使用KIOSK结帐收款。举例说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销售额为50万元,原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其经核准适用上开租税优惠者,每月应纳营业税减少2万元〔50万x(5%-1%)〕,1年减少24万元,1年节省之税负可以用来购买行动支付或KIOSK机器设备,减轻业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负担。     为期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之营业税税负趋於一致,让消费者到此用餐或消费均可取得统一发票对奖,增加中奖机会,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缓冲期届满后,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不再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国税局已针对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加强宣导,并辅导使用行动支付或KIOSK,同时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后应使用统一发票并建议使用电子发票接轨行动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国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使用率,落实减碳目标。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针对某报载,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统一发票,财政部说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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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造成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了要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必须要注意投资损失的正确计算,尤其是二次减资,以免造成重复列报投资损失而遭受补税及处罚。南区国税局说明投资损失之计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上减资比例计算;如果是被投资事业清算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该局特别指出,清算前已因减资而认列过之投资损失不得重复列报,另外,重复列报投资损失的情况在公司办理二次以上减资者也可能发生。该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资之乙公司办理减资弥补亏损,而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经了解甲公司90年间投资乙公司之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在96年间办理减资30%以弥补亏损,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报投资损失900万元(3,000 ×30%),并经国税局核定在案,故减资后甲公司投资乙公司之成本应为2,100万元,乙公司经营仍未见起色,於99年间再次办理减资50%弥补亏损,甲公司可列报的投资损失为1,050万元(2,100×50%),甲公司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3千万元计算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3,000 ×50%),以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450万元,国税局除剔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该局进一步说明,二次减资容易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财、税会计处理不同,因长期投资若持股超过20%,财务会计系采权益法处理,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投资公司财务会计上即须按持股比例认列投资损失,并减少长期投资科目金额,但税务上则须等到被投资公司实际减资弥补亏损时,才能以帐外调整方式申报投资损失,但营利事业於二次减资的帐外调整时,常会疏忽本次减资前,被投资公司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过损失,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计算本次减资弥补亏损产生的投资损失,以致发生重复列报情事。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投资损失时应自行检视有无重复列报,并於稽徵机关查核前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后,除须补税外还要受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