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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减资重复申报投资损失遭受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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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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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造成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了要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必须要注意投资损失的正确计算,尤其是二次减资,以免造成重复列报投资损失而遭受补税及处罚。南区国税局说明投资损失之计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上减资比例计算;如果是被投资事业清算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该局特别指出,清算前已因减资而认列过之投资损失不得重复列报,另外,重复列报投资损失的情况在公司办理二次以上减资者也可能发生。该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资之乙公司办理减资弥补亏损,而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经了解甲公司90年间投资乙公司之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在96年间办理减资30%以弥补亏损,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报投资损失900万元(3,000万 ×30%),并经国税局核定在案,故减资后甲公司投资乙公司之成本应为2,100万元,乙公司经营仍未见起色,於99年间再次办理减资50%弥补亏损,甲公司可列报的投资损失为1,050万元(2,100万×50%),甲公司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3千万元计算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3,000万 ×50%),以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450万元,国税局除剔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该局进一步说明,二次减资容易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财、税会计处理不同,因长期投资若持股超过20%,财务会计系采权益法处理,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投资公司财务会计上即须按持股比例认列投资损失,并减少长期投资科目金额,但税务上则须等到被投资公司实际减资弥补亏损时,才能以帐外调整方式申报投资损失,但营利事业於二次减资的帐外调整时,常会疏忽本次减资前,被投资公司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过损失,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计算本次减资弥补亏损产生的投资损失,以致发生重复列报情事。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投资损失时应自行检视有无重复列报,并於稽徵机关查核前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后,除须补税外还要受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