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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减资重复申报投资损失遭受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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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生前借钱给其投资经营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偿的借款余额,因属被继承人遗留对公司的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说明,国内的中小企业大多属家族企业,股东个人与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若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列於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意即公司对股东负有清偿借款之义务。因此,股东死亡时,公司尚未偿还股东之债务,属股东对公司的应收债权,继承人应列报遗产。 该局进一步说明,查核被继承人A君遗产税申报案时,发现A君为甲公司负责人,依其死亡日时甲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所示,流动负债项下有「股东往来」700余万元,经查系A君对甲公司之债权,惟继承人未於申报期限内申报该笔债权,除补徵税额外,并遭处罚锾。    该局提醒,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若被继承人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者,除应注意申报所遗投资价额外,如尚有对公司的应收债权,亦应并计遗产总额申报,以免因短漏报遗产而遭受处罚。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东借款给公司,死亡日未受偿余额应列入遗产申报。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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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造成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了要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必须要注意投资损失的正确计算,尤其是二次减资,以免造成重复列报投资损失而遭受补税及处罚。南区国税局说明投资损失之计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资事业亏损而减资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乘上减资比例计算;如果是被投资事业清算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该局特别指出,清算前已因减资而认列过之投资损失不得重复列报,另外,重复列报投资损失的情况在公司办理二次以上减资者也可能发生。该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说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资之乙公司办理减资弥补亏损,而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经了解甲公司90年间投资乙公司之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在96年间办理减资30%以弥补亏损,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报投资损失900万元(3,000 ×30%),并经国税局核定在案,故减资后甲公司投资乙公司之成本应为2,100万元,乙公司经营仍未见起色,於99年间再次办理减资50%弥补亏损,甲公司可列报的投资损失为1,050万元(2,100×50%),甲公司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3千万元计算列报投资损失1,500万元(3,000 ×50%),以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450万元,国税局除剔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该局进一步说明,二次减资容易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财、税会计处理不同,因长期投资若持股超过20%,财务会计系采权益法处理,当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投资公司财务会计上即须按持股比例认列投资损失,并减少长期投资科目金额,但税务上则须等到被投资公司实际减资弥补亏损时,才能以帐外调整方式申报投资损失,但营利事业於二次减资的帐外调整时,常会疏忽本次减资前,被投资公司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过损失,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计算本次减资弥补亏损产生的投资损失,以致发生重复列报情事。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申报投资损失时应自行检视有无重复列报,并於稽徵机关查核前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被查获后,除须补税外还要受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