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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減資重複申報投資損失遭受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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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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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造成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了要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必須要注意投資損失的正確計算,尤其是二次減資,以免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南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損失之計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如果是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該局特別指出,清算前已因減資而認列過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另外,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在公司辦理二次以上減資者也可能發生。該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資之乙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經瞭解甲公司90年間投資乙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在96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 ×30%),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故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之成本應為2,100萬元,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於99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為1,050萬元(2,100×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千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 ×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二次減資容易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財、稅會計處理不同,因長期投資若持股超過20%,財務會計係採權益法處理,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投資公司財務會計上即須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並減少長期投資科目金額,但稅務上則須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減資彌補虧損時,才能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投資損失,但營利事業於二次減資的帳外調整時,常會疏忽本次減資前,被投資公司曾經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本次減資彌補虧損產生的投資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應自行檢視有無重複列報,並於稽徵機關查核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