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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減資重複申報投資損失遭受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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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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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造成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了要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必須要注意投資損失的正確計算,尤其是二次減資,以免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南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損失之計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如果是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該局特別指出,清算前已因減資而認列過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另外,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在公司辦理二次以上減資者也可能發生。該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資之乙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經瞭解甲公司90年間投資乙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在96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 ×30%),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故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之成本應為2,100萬元,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於99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為1,050萬元(2,100×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千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 ×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二次減資容易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財、稅會計處理不同,因長期投資若持股超過20%,財務會計係採權益法處理,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投資公司財務會計上即須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並減少長期投資科目金額,但稅務上則須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減資彌補虧損時,才能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投資損失,但營利事業於二次減資的帳外調整時,常會疏忽本次減資前,被投資公司曾經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本次減資彌補虧損產生的投資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應自行檢視有無重複列報,並於稽徵機關查核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