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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減資重複申報投資損失遭受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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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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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造成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了要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必須要注意投資損失的正確計算,尤其是二次減資,以免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南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損失之計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如果是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該局特別指出,清算前已因減資而認列過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另外,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在公司辦理二次以上減資者也可能發生。該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資之乙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經瞭解甲公司90年間投資乙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在96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 ×30%),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故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之成本應為2,100萬元,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於99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為1,050萬元(2,100×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千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 ×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二次減資容易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財、稅會計處理不同,因長期投資若持股超過20%,財務會計係採權益法處理,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投資公司財務會計上即須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並減少長期投資科目金額,但稅務上則須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減資彌補虧損時,才能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投資損失,但營利事業於二次減資的帳外調整時,常會疏忽本次減資前,被投資公司曾經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本次減資彌補虧損產生的投資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應自行檢視有無重複列報,並於稽徵機關查核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