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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減資重複申報投資損失遭受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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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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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造成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了要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必須要注意投資損失的正確計算,尤其是二次減資,以免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南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損失之計算方式,如果是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如果是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該局特別指出,清算前已因減資而認列過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另外,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在公司辦理二次以上減資者也可能發生。該局以日前之查核案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因其投資之乙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經瞭解甲公司90年間投資乙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在96年間辦理減資30%以彌補虧損,甲公司也因而於96年度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3,000 ×30%),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故減資後甲公司投資乙公司之成本應為2,100萬元,乙公司經營仍未見起色,於99年間再次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甲公司可列報的投資損失為1,050萬元(2,100×50%),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3千萬元計算列報投資損失1,500萬元(3,000 ×50%),以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二次減資容易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之原因,主要是因財、稅會計處理不同,因長期投資若持股超過20%,財務會計係採權益法處理,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投資公司財務會計上即須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並減少長期投資科目金額,但稅務上則須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減資彌補虧損時,才能以帳外調整方式申報投資損失,但營利事業於二次減資的帳外調整時,常會疏忽本次減資前,被投資公司曾經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本次減資彌補虧損產生的投資損失,以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應自行檢視有無重複列報,並於稽徵機關查核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