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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起,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获利可以其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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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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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制度改革,鼓励长期投资,营利事业自今(102)年11起,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属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的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余额为负数者,自发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计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间应采用先进先出,举例说明,甲公司分别在991110171日以每股80元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及30万股。甲公司之后在今年31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万股,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其中10万股系出售991 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满3年以上,可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100元-80元)×10万股〕。其余10万股系出售10171日所购入的股票,持有期间未满3年,因此股票交易损益200万元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甲公司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300万元(200万元/2+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