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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起,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获利可以其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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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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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证券交易所得课税制度改革,鼓励长期投资,营利事业自今(102)年11起,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属於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的股票,在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余额为负数者,自发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内,从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该局指出,营利事业计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间应采用先进先出,举例说明,甲公司分别在991110171日以每股80元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及30万股。甲公司之后在今年31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万股,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其中10万股系出售991 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满3年以上,可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100元-80元)×10万股〕。其余10万股系出售10171日所购入的股票,持有期间未满3年,因此股票交易损益200万元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甲公司当年度应计入基本所得额的证券交易所得为300万元(200万元/2+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