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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内部分营业、部分自住之房地,全部销售价格要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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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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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众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房地,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第5条第1款规定,须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始可排除课税。
    尔来有复查案件系因出售出租供营业使用面积仅占全部面积
1/6,其余 5/6面积供住家使用之大楼房地,纳税义务人只就营业使用面积占全部面积比例之销售价格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经国税局以其情形并不符合「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之规定,仍按房地全部销售价格之10%(税率),减除已申报缴纳税款,核定通知补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不服,申经复查及诉愿均遭驳回。
    财政部同时重申上开「自用住宅」排除课税之立法意旨,主要系参考土地税法第
34条第5项一生一屋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倘不动产於持有期间曾供营业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实,即与法定要件未合而属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范围。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之规定,以免遭致高额税金及罚锾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