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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内部分营业、部分自住之房地,全部销售价格要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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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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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众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房地,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第5条第1款规定,须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1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始可排除课税。
    尔来有复查案件系因出售出租供营业使用面积仅占全部面积
1/6,其余 5/6面积供住家使用之大楼房地,纳税义务人只就营业使用面积占全部面积比例之销售价格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经国税局以其情形并不符合「无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之规定,仍按房地全部销售价格之10%(税率),减除已申报缴纳税款,核定通知补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纳税义务人不服,申经复查及诉愿均遭驳回。
    财政部同时重申上开「自用住宅」排除课税之立法意旨,主要系参考土地税法第
34条第5项一生一屋规定,对於家庭核心成员仅有1户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权人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课税,倘不动产於持有期间曾供营业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实,即与法定要件未合而属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范围。民众为维护自身权益,应特别留意法条之规定,以免遭致高额税金及罚锾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