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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營業、部分自住之房地,全部銷售價格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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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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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始可排除課稅。
    爾來有復查案件係因出售出租供營業使用面積僅佔全部面積
1/6,其餘 5/6面積供住家使用之大樓房地,納稅義務人只就營業使用面積占全部面積比例之銷售價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以其情形並不符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之規定,仍按房地全部銷售價格之10%(稅率),減除已申報繳納稅款,核定通知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同時重申上開「自用住宅」排除課稅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參考土地稅法第
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倘不動產於持有期間曾供營業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實,即與法定要件未合而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條之規定,以免遭致高額稅金及罰鍰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