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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營業、部分自住之房地,全部銷售價格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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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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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始可排除課稅。
    爾來有復查案件係因出售出租供營業使用面積僅佔全部面積
1/6,其餘 5/6面積供住家使用之大樓房地,納稅義務人只就營業使用面積占全部面積比例之銷售價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以其情形並不符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之規定,仍按房地全部銷售價格之10%(稅率),減除已申報繳納稅款,核定通知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同時重申上開「自用住宅」排除課稅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參考土地稅法第
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倘不動產於持有期間曾供營業使用或曾有出租之事實,即與法定要件未合而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條之規定,以免遭致高額稅金及罰鍰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