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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立医院医师及以支援报备方式前往他医疗机构执行业务医师所得课税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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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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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125  台财税字第10104639160
 

一、依行政院卫生署101103日卫署医字第1010211594号函补充规定,医疗法相关规定并未有禁止医师不得合伙经营私立医院之规定;依医师法8条之2规定报准前往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之医师与该他医疗机构间,亦不以雇佣关系为限。依此,2人以上医师共同出资,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私立医院,共同负担盈亏风险与执行业务之成本及必要费用,且私立医院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与其他执业医师间不具雇佣关系者,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适用本部1011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第1点之除外规定,依所得税法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

二、医疗机构医师依医师法8条之2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前往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其与该他医疗机构间不具雇佣关系,确实负担部分执行业务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费用者,其所获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机关查明事实,依所得税法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