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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立医院医师及以支援报备方式前往他医疗机构执行业务医师所得课税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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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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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1125  台财税字第10104639160
 

一、依行政院卫生署101103日卫署医字第1010211594号函补充规定,医疗法相关规定并未有禁止医师不得合伙经营私立医院之规定;依医师法8条之2规定报准前往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之医师与该他医疗机构间,亦不以雇佣关系为限。依此,2人以上医师共同出资,以联合执业模式经营私立医院,共同负担盈亏风险与执行业务之成本及必要费用,且私立医院申请设立登记之负责医师与其他执业医师间不具雇佣关系者,其执业医师依联合执业合约分配之盈余,得适用本部101120日台财税字第10000461580号令第1点之除外规定,依所得税法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

二、医疗机构医师依医师法8条之2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前往他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业务,其与该他医疗机构间不具雇佣关系,确实负担部分执行业务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费用者,其所获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机关查明事实,依所得税法14条第1项第2类执行业务所得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