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订定营利事业基本税额之徵收率为12%,自102年度生效 中华民国101年9月27日院台财字第1010058943号 依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营利事业基本税额之徵收率为百分之十二,并自一百零二年度生效。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