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营业人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向特约商店收取转付各发卡机构之手续费报缴营业税规定 中华民国101年10月15日 台财税字第10100186270号营业人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向特约商店收取转付各发卡机构之手续费,如於其与特约商店之合约或相关收款凭证内载明者,该手续费得按代收代付方式办理;未符上开规定者,该营业人应就其向特约商店收取之手续费全额报缴营业税。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