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第1款规定,有关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认定原则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9-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中华民国101927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

10211日起,所得税法7条第2项第1款所称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其认定原则如下:

一、个人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   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前点第2款所称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应衡酌个人之家庭与社会关系、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参与情形、职业、营业所在地、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参考下列原则综合认定:

() 享有全民健康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社会福利。

()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

() 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受雇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其他生活情况及经济利益足资认定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