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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业於旅游展销售住宿券,无须於销售时开立统一发票,应於结算时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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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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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旅宿业者常在旅游展时作促销活动,不少民众选择於旅游展向饭店、旅馆等旅宿业者购买住宿券,虽於旅展购买住宿券时已经付款,旅宿业者无需於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应以买受者实际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并与旅宿业结算时,再行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
    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旅宿业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为结算时。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所以,民众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结算时,有另外消费超过住宿券所含之商品或服务,则营业人所开立的统一发票销售额应包含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方符税法相关规定。
举例说明,甲旅宿业者在旅游展上销售自家之旅宿券,不论是一次缴清住宿款项,还是先付若干订金,现场均无需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待买受者实际持券去消费结算时,甲业者再就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另如果乙厂商为代销甲旅宿业者之住宿券之营业人(如乙为团购业者),则乙厂商必须於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
呼吁营业人结算时,应以实际收取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以免违法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