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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业於旅游展销售住宿券,无须於销售时开立统一发票,应於结算时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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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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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旅宿业者常在旅游展时作促销活动,不少民众选择於旅游展向饭店、旅馆等旅宿业者购买住宿券,虽於旅展购买住宿券时已经付款,旅宿业者无需於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应以买受者实际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并与旅宿业结算时,再行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
    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旅宿业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为结算时。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所以,民众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结算时,有另外消费超过住宿券所含之商品或服务,则营业人所开立的统一发票销售额应包含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方符税法相关规定。
举例说明,甲旅宿业者在旅游展上销售自家之旅宿券,不论是一次缴清住宿款项,还是先付若干订金,现场均无需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待买受者实际持券去消费结算时,甲业者再就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另如果乙厂商为代销甲旅宿业者之住宿券之营业人(如乙为团购业者),则乙厂商必须於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
呼吁营业人结算时,应以实际收取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以免违法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