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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业於旅游展销售住宿券,无须於销售时开立统一发票,应於结算时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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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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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旅宿业者常在旅游展时作促销活动,不少民众选择於旅游展向饭店、旅馆等旅宿业者购买住宿券,虽於旅展购买住宿券时已经付款,旅宿业者无需於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应以买受者实际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并与旅宿业结算时,再行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
    按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旅宿业开立统一发票之时限为结算时。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所以,民众持住宿券去消费完毕结算时,有另外消费超过住宿券所含之商品或服务,则营业人所开立的统一发票销售额应包含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方符税法相关规定。
举例说明,甲旅宿业者在旅游展上销售自家之旅宿券,不论是一次缴清住宿款项,还是先付若干订金,现场均无需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待买受者实际持券去消费结算时,甲业者再就实际收取的所有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者;另如果乙厂商为代销甲旅宿业者之住宿券之营业人(如乙为团购业者),则乙厂商必须於销售住宿券时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
呼吁营业人结算时,应以实际收取金额(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费)开立统一发票,以免违法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