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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於旅遊展銷售住宿券,無須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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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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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旅宿業者常在旅遊展時作促銷活動,不少民眾選擇於旅遊展向飯店、旅館等旅宿業者購買住宿券,雖於旅展購買住宿券時已經付款,旅宿業者無需於銷售住宿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者,應以買受者實際持住宿券去消費完畢並與旅宿業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結算時。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民眾持住宿券去消費完畢結算時,有另外消費超過住宿券所含之商品或服務,則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應包含實際收取的所有金額(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費),方符稅法相關規定。
舉例說明,甲旅宿業者在旅遊展上銷售自家之旅宿券,不論是一次繳清住宿款項,還是先付若干訂金,現場均無需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者,待買受者實際持券去消費結算時,甲業者再就實際收取的所有金額(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費)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者;另如果乙廠商為代銷甲旅宿業者之住宿券之營業人(如乙為團購業者),則乙廠商必須於銷售住宿券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呼籲營業人結算時,應以實際收取金額(含住宿券及其他消費)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