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有关个人出售房地计算财产交易损益之规定 个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价格之金额,如经稽徵机关查核明确,惟因买进及卖出均未划分或仅划分买进或卖出房地之各别价格者,於依本部83年1月26日台财税第831581093号函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损益时,其所支付之相关必要费用(如:仲介费、代书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得自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之差额中减除,再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中华民国101年8月3日(补登)台财税字第10100568250号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