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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不可用同1组字轨号码以续下页方式开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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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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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不可用同1组字轨号码以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避免造成重复给奖之情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时,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买受人名称、统一编号、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如其品名、规格、单价等各项栏位不敷填写使用时,得开立1张总金额及总数之统一发票,并另行填具载明品名、规格、单价等项之明细清单作为附表,惟前项明细清单应复写12份分别黏贴於所开立之统一发票存根联及收执联背面并加盖销货商骑缝印章。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以同1组字轨号码用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即与前揭规定不符。 
    营业人使用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其字轨号码如因列印错误致发生重复领奖者,依规定溢领奖金应由该营业人偿还。是以,营业人应依上开规定详实记载开立,勿以同1组字轨号码用续下页方式开立多张未详载销售额、税额及总计之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避免有重复领奖之情形发生及违反统一发票未依规定记载之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