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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如有销售非属供保税区营业人营运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不得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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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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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001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4款规定,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营业税税率为零。如营业人有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非供营运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且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之情形,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并补缴应纳营业税。依据100622日修正发布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2项规定,所称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指供经核准在保税区内从事保税货物之贸易、仓储、物流、货柜(物)之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理、装配、加工、制造、检验、测试、展览、技术服务及其他经核准经营业务所使用,或供外销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以出口为导向之保税区营业人经营仓储、转运及贸易等业务,其自国内购买之原、物料及成品之买卖;或经营晶圆封装、测试及软体设计等高科技产业,其购进非属消费性质之货物或劳务投入事业营运,如符合上开规定即可适用零税率申报营业税销售额。部分保税区营业人於100622日以后,因不谙前揭税法之修正,致误签署零税率统一发票扣抵联及卖方营业人亦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特订定辅导期至101430日止,营业人於100622日至1231日间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非保税货物使用之货物或劳务,除该保税区营业人就前开非保税货物或购入之货物或劳务於辅导期限届满前已报运出口或转供保税货物使用者,得取具该保税区营业人书面切结适用零税率外,原开立错误之统一发票须作废并重新开立应税统一发票,并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营业人如销售不符合前述「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定义之货物或劳务与保税区营业人,且误以零税率销售额申报营业税之情形,请於辅导期限内依相关规定补报补缴应纳之营业税额,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