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夫妻赠与土地前应慎重考虑是否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税法规定,配偶相互赠与之土地,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但於再次移转予第三人时,则以该土地第一次赠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现值作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徵土地增值税,而非以夫妻赠与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作为原地价核课,二者差距甚大。税务局进一步说明,配偶间相互赠与土地,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课徵土地增值税,但由於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系采用倍数累进税率结构,若该次夫妻赠与土地时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未来再次移转给第三者时,由於公告现值通常每年调涨,累积的结果可能使涨价倍数增加,而必须适用较高的税率。而且「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是因为从原始取得土地至移转当时这一段期间的涨价利益尚未真正实现,因此准予递延课徵,但效果只是「暂时不课税」,并非实质免税,甚至在2年内出售给第三人时,还须课徵一笔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俗称奢侈税),两者相加,税负可能更重。特别提醒您,夫妻间考虑赠与土地前,对於是否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应事先好好评估该笔土地未来的涨价空间,以及短期内是否会再次移转,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缴税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