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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有銷售非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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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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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01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如營業人有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非供營運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且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營業稅。依據100622日修正發布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2項規定,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以出口為導向之保稅區營業人經營倉儲、轉運及貿易等業務,其自國內購買之原、物料及成品之買賣;或經營晶圓封裝、測試及軟體設計等高科技產業,其購進非屬消費性質之貨物或勞務投入事業營運,如符合上開規定即可適用零稅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部分保稅區營業人於100622日以後,因不諳前揭稅法之修正,致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賣方營業人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特訂定輔導期至101430日止,營業人於100622日至1231日間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除該保稅區營業人就前開非保稅貨物或購入之貨物或勞務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報運出口或轉供保稅貨物使用者,得取具該保稅區營業人書面切結適用零稅率外,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須作廢並重新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營業人如銷售不符合前述「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定義之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且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形,請於輔導期限內依相關規定補報補繳應納之營業稅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