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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有銷售非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得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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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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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01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如營業人有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非供營運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且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營業稅。依據100622日修正發布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2項規定,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以出口為導向之保稅區營業人經營倉儲、轉運及貿易等業務,其自國內購買之原、物料及成品之買賣;或經營晶圓封裝、測試及軟體設計等高科技產業,其購進非屬消費性質之貨物或勞務投入事業營運,如符合上開規定即可適用零稅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部分保稅區營業人於100622日以後,因不諳前揭稅法之修正,致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賣方營業人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特訂定輔導期至101430日止,營業人於100622日至1231日間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除該保稅區營業人就前開非保稅貨物或購入之貨物或勞務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報運出口或轉供保稅貨物使用者,得取具該保稅區營業人書面切結適用零稅率外,原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須作廢並重新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營業人如銷售不符合前述「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定義之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且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形,請於輔導期限內依相關規定補報補繳應納之營業稅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