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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土地前應慎重考慮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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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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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則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夫妻贈與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核課,二者差距甚大。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用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該次夫妻贈與土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者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使漲價倍數增加,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而且「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因為從原始取得土地至移轉當時這一段期間的漲價利益尚未真正實現,因此准予遞延課徵,但效果只是「暫時不課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在2年內出售給第三人時,還須課徵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兩者相加,稅負可能更重。特別提醒您,夫妻間考慮贈與土地前,對於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事先好好評估該筆土地未來的漲價空間,以及短期內是否會再次移轉,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