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期间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以祈求新的一年能事事如意,庙方开立的收据能否作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捐赠列举扣除呢?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对政府机关或符合同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於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举扣除,立法意旨系为鼓励民众多行善举;但民众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等支出,因寺庙有提供服务,系属於提供劳务之对价,并非完全无偿之捐赠性质,故不得适用上述列举扣除之规定。故点光明灯或安太岁之支出,自不能於当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捐赠列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