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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帐业者涉嫌诈欺、伪造文书遭起诉判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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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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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某记帐业者(注;代理记帐业者并不具备会计师资格)代理某甲公司记帐及申报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明知公司9711月至992月间应纳之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为0元,该记帐业者却伪造缴款书作为代缴纳完毕之凭证,向公司诈取税款不法。经南区国税局查获,移请地检署侦办,全案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依伪造文书及诈欺取财等罪判刑,应执行有期徒刑13月。
南区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应慎选代理记帐业者,申报期间并尽量自行持缴款书向公库缴纳税款,以免遭不肖记帐业者蒙骗受损。
新闻稿联络人:监察室刘审核员06–2223985
汇总编号:1010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