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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保税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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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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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0117  台财税字第10004520850

一、  营业人销售与保税区营业人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其营业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4款规定适用零税率者,除报经海关视同出口之货物,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应由该营业人(卖方)将所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交由买受人(买方)於该联空白处或背面签署「本发票所列货物或劳务确系本事业(工厂、仓库)购买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7条第4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之12项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无讹」字样,并加盖买受人统一发票专用章,作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二、废止本部97319日台财税字第0970451861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