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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業者涉嫌詐欺、偽造文書遭起訴判刑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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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記帳業者(註;代理記帳業者並不具備會計師資格)代理某甲公司記帳及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明知公司9711月至992月間應納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為0元,該記帳業者卻偽造繳款書作為代繳納完畢之憑證,向公司詐取稅款不法。經南區國稅局查獲,移請地檢署偵辦,全案提起公訴,經法院一審依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判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3月。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慎選代理記帳業者,申報期間並儘量自行持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以免遭不肖記帳業者矇騙受損。
新聞稿聯絡人:監察室劉審核員06–2223985
彙總編號:1010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