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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9 经营代拍业务之营业人应按拍卖价金全额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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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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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今科技发达的社会,不用出门也能购物,就营业态样上常见的交易方式有多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期发现有营业人将「居间」交易与「拍卖」交易混淆,致销售货物或劳务时短漏开统一发票遭到补税处罚,国税局提醒,为免交易纠纷,营业人应依实质交易型态确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就「居间」与「拍卖」交易型态统一发票开立方式说明如下:

   「居间」系指媒介买卖双方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报酬的契约,这种情况下,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居间仲介行为,应按收取转付差额、佣金收入或手续费,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举例说明:营业人A公司,介绍B公司以新台币(下同)20,000元向国内供应商C进货,并约定由B公司给付A公司佣金1,000元,A公司於取得佣金收入1,000元时,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B公司。

   「拍卖」系指由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为卖定表示成立之契约,诸如以公开竞价,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依财政部79102日台财税第790197860号函规定,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接受其他营业人委托代为销售拍卖物品并交货与买受人,应按成交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至向卖主及所有买主收取之佣金,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之收入,均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营业人甲公司於拍卖网路平台经营代拍业务,接受卖主乙公司委托拍卖商品,拍卖成交价2,000,000元,甲公司交付商品与买受人,并收取拍卖价金2,000,000元后即同额转交付给委拍人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0,000元,甲公司认为其仅赚取佣金收入,属「居间」交易,仅开立佣金收入发票给委拍人乙公司,拍卖成交价格部分未开立统一发票,致短漏报销售额遭到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