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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9 经营代拍业务之营业人应按拍卖价金全额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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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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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今科技发达的社会,不用出门也能购物,就营业态样上常见的交易方式有多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期发现有营业人将「居间」交易与「拍卖」交易混淆,致销售货物或劳务时短漏开统一发票遭到补税处罚,国税局提醒,为免交易纠纷,营业人应依实质交易型态确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该局就「居间」与「拍卖」交易型态统一发票开立方式说明如下:

   「居间」系指媒介买卖双方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报酬的契约,这种情况下,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於中华民国境内从事居间仲介行为,应按收取转付差额、佣金收入或手续费,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举例说明:营业人A公司,介绍B公司以新台币(下同)20,000元向国内供应商C进货,并约定由B公司给付A公司佣金1,000元,A公司於取得佣金收入1,000元时,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B公司。

   「拍卖」系指由拍卖人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为卖定表示成立之契约,诸如以公开竞价,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依财政部79102日台财税第790197860号函规定,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在中华民国境内接受其他营业人委托代为销售拍卖物品并交货与买受人,应按成交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至向卖主及所有买主收取之佣金,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之收入,均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该局举例说明,辖内营业人甲公司於拍卖网路平台经营代拍业务,接受卖主乙公司委托拍卖商品,拍卖成交价2,000,000元,甲公司交付商品与买受人,并收取拍卖价金2,000,000元后即同额转交付给委拍人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0,000元,甲公司认为其仅赚取佣金收入,属「居间」交易,仅开立佣金收入发票给委拍人乙公司,拍卖成交价格部分未开立统一发票,致短漏报销售额遭到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