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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9 經營代拍業務之營業人應按拍賣價金全額開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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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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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今科技發達的社會,不用出門也能購物,就營業態樣上常見的交易方式有多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營業人將「居間」交易與「拍賣」交易混淆,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短漏開統一發票遭到補稅處罰,國稅局提醒,為免交易糾紛,營業人應依實質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就「居間」與「拍賣」交易型態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說明如下:

   「居間」係指媒介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報酬的契約,這種情況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舉例說明:營業人A公司,介紹B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0,000元向國內供應商C進貨,並約定由B公司給付A公司佣金1,000元,A公司於取得佣金收入1,0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

   「拍賣」係指由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的方法為賣定表示成立之契約,諸如以公開競價,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依財政部79102日台財稅第790197860號函規定,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接受其他營業人委託代為銷售拍賣物品並交貨與買受人,應按成交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至向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之佣金,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收入,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拍賣網路平台經營代拍業務,接受賣主乙公司委託拍賣商品,拍賣成交價2,000,000元,甲公司交付商品與買受人,並收取拍賣價金2,000,000元後即同額轉交付給委拍人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0,000元,甲公司認為其僅賺取佣金收入,屬「居間」交易,僅開立佣金收入發票給委拍人乙公司,拍賣成交價格部分未開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遭到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