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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4 营业人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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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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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透过促销提升买气,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消费者於下一次消费持券抵用时,营业人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於促销期间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因当次消费时尚未发生折抵价款之情事,应按当次消费金额开立统一发票。嗣后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营业人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抵价款,则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即按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店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者之消费金额达新台币(下同)500元以上者,即可获赠金额50元之现金抵用券(当次消费不得折抵)。消费者乙君於甲商店当次购物金额达500元,甲商店即开立金额500元之统一发票并赠送50元之现金抵用券予乙君;嗣后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购物750元,并以前次消费取得之50元现金抵用券及现金700元付款,则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即甲商店於开立统一发票之金额栏填列75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5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折让后金额)填列含税总价金额700元。

    该局呼吁,营业人倘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作为促销方案,供消费者下次消费时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际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嗣后消费者持该现金抵用券折抵价款时,营业人已实际发生销货折让之事实,始得按销货折让后实收金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应多加留意统一发票开立之填写,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而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