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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4 营业人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於实际抵用时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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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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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透过促销提升买气,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消费者於下一次消费持券抵用时,营业人得按折让后金额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於促销期间随货附赠现金抵用券,因当次消费时尚未发生折抵价款之情事,应按当次消费金额开立统一发票。嗣后经消费者持该抵用券折抵消费时,营业人已确定给予消费者折抵价款,则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即按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

    该局举例说明,甲商店推出促销活动,凡消费者之消费金额达新台币(下同)500元以上者,即可获赠金额50元之现金抵用券(当次消费不得折抵)。消费者乙君於甲商店当次购物金额达500元,甲商店即开立金额500元之统一发票并赠送50元之现金抵用券予乙君;嗣后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购物750元,并以前次消费取得之50元现金抵用券及现金700元付款,则该现金抵用券应按销货折让处理,即甲商店於开立统一发票之金额栏填列750元,另於发票「备注栏」注明现金抵用券折让金额50元,总计栏项则按实收金额(即折让后金额)填列含税总价金额700元。

    该局呼吁,营业人倘以赠送现金抵用券作为促销方案,供消费者下次消费时折抵,当次消费仍应按实际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嗣后消费者持该现金抵用券折抵价款时,营业人已实际发生销货折让之事实,始得按销货折让后实收金额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应多加留意统一发票开立之填写,避免因统一发票金额开立错误,而遭国税局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