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12.11.21 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之财产,纳税义务人应於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内补报遗产税。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6-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之财产,其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且权利归属尚有争议,嗣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为其所有,依财政部7921日台财税第780347600号函释,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就该笔财产之移转登记请求权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而国税局应自纳税义务人於上开规定期间内补申报日起算核课期间,如未依上开规定期间内补申报者,自法院判决确定日起6个月之翌日起算核课期间。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00724日死亡,其继承人已於申报期限内办理遗产税申报,惟因甲君生前将所有A房地借名登记於乙君名下,经继承人於104年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君返还A房地,经法院於11154日判决确定,乙君应将A房地所有权移转予甲君之继承人公同共有,是继承人丙君於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之111112日补申报A房地移转登记请求权,该局乃并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150万元。然另一继承人丁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A房地经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甲君所有时,已逾原遗产税申报日起算5年之核课期间,不应核课遗产税。经该局复查决定以该笔遗产依上开规定应自丙君补申报日111112日起算,尚未逾5年核课期间,而驳回其复查。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生前因故将财产登记於他人名下,迄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有,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