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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5 团爸团妈销售货物应依规定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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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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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随著疫情爆发,网路交易蓬勃发展,网路团购逐渐升温,只要找几位好朋友或同事透过LINE或脸书等方式,就能揪团成立团购群组,由团购主透过与厂商「以量制价」的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商品,团购主再将商品公开揭示给网友们跟团,网友透过留言「+1」的方式就可以购买。

    该局进一步说明,团购主可能针对不同的商品类别创设不同的团购群组,并於不同的电商平台销售,以规避国税局的查核,该局积极研析交易型态并整合网路交易资讯流、物流与金流等相关资料,与营业人申报资料互相勾稽比对,并运用选案系统选查可能逃漏税的营业人。

    该局举例,辖内甲商号除於知名乙社群平台开设A团购粉丝专页销售衣服,另於丙社群平台开设B团购社团销售电器用品,经该局查获,甲商号同时经营A团购粉丝专页及B团购社团,并掌握前揭团购社团销售商品之金流及物流资料,111年度短漏开统一发票销售额合计新台币(下同)1,518万余元,除补徵营业税75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3款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75万余元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如有短漏开统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