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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21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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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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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依財政部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而國稅局應自納稅義務人於上開規定期間內補申報日起算核課期間,如未依上開規定期間內補申報者,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0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已於申報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惟因甲君生前將所有A房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經繼承人於104年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君返還A房地,經法院於111年5月4日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房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是繼承人丙君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之111年11月2日補申報A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150萬元。然另一繼承人丁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房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甲君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依上開規定應自丙君補申報日111年11月2日起算,尚未逾5年核課期間,而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迄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