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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1 營利事業購置房地未供營業使用即予拆除地上舊屋,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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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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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擴大營業,於適當地點購買土地及地上舊屋,拆除舊屋後,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規劃土地用途,則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拆除費用,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同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所以,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地上舊屋後,如未經使用即予拆除舊屋,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倘營利事業拆除重建新屋,應將相關成本費用計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興建新屋,則應一併計入土地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新臺幣(下同)777萬元,經查甲公司1101月購置房地後,即將不符合其需求之舊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該公司乃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惟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購置舊屋後旋即拆除,該建物既未供營業使用,且未興建新屋,國稅局乃將購買舊屋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土地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15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