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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1 營利事業購置房地未供營業使用即予拆除地上舊屋,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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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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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擴大營業,於適當地點購買土地及地上舊屋,拆除舊屋後,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規劃土地用途,則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拆除費用,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同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所以,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地上舊屋後,如未經使用即予拆除舊屋,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倘營利事業拆除重建新屋,應將相關成本費用計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興建新屋,則應一併計入土地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新臺幣(下同)777萬元,經查甲公司1101月購置房地後,即將不符合其需求之舊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該公司乃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惟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購置舊屋後旋即拆除,該建物既未供營業使用,且未興建新屋,國稅局乃將購買舊屋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土地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15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