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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3 土耳其震灾,企业捐赠物资应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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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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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土耳其今(112)26日发生强震造成重大灾情,驻台北土耳其贸易办事处发起募集物资活动,企业纷纷热心响应捐赠物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供销售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应视为销售货物,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营业人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於购入时未决定供作捐赠使用,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且购买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该货物转作捐赠物资时,依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以自己为买受人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该张发票之扣抵联应由营业人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如货物於购入时已决定作为捐赠物资,并以捐赠有关科目列帐,且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A公司为销售登山及露营用品之业者,为响应驻台北土耳其贸易办事处募集物资活动,决定捐赠1,000个防寒睡袋给土耳其,由於A公司购入该批睡袋时以进货列帐且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则A公司应於捐赠时按门市售价1,050(含税)及数量1,000个,开立以自己为买受人之统一发票,该统一发票所载税额50,0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发挥爱心捐赠物资之同时,应自行检视是否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如有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