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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4 贈與房(地)之贈與稅申報期限可扣除契稅(土地增值稅)核定期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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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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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贈與人以自有房屋或土地贈與他人,依法應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已逾贈與稅申報期限,則可扣除契稅或土地增值稅核定期間,作為贈與稅申報期限;如同一次贈與行為之標的同時包含土地及房屋,稽徵機關會以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契稅或土地移轉現值之日起,至核發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之末日止,擇一較長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