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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3 土耳其震災,企業捐贈物資應開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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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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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土耳其今(112)26日發生強震造成重大災情,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發起募集物資活動,企業紛紛熱心響應捐贈物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捐贈使用,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貨物轉作捐贈物資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以自己為買受人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作為捐贈物資,並以捐贈有關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A公司為銷售登山及露營用品之業者,為響應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募集物資活動,決定捐贈1,000個防寒睡袋給土耳其,由於A公司購入該批睡袋時以進貨列帳且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於捐贈時按門市售價1,050(含稅)及數量1,000個,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所載稅額50,0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發揮愛心捐贈物資之同時,應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