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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8 营利事业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或调减利息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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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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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之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项支付利息,一方面贷出款项并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当於该贷出款项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额,不予认定。

  该局说明,甲公司110年1月1日贷与乙公司款项500万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偿还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若甲公司帐上并无借入款项,其於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应依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按110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之基准利率2.366%设算调增利息收入11.83万元(500万元X2.366%);惟若甲公司帐上有800万元之银行借款,且该笔借款之借款利率为2%,则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7条第11款规定,就相当於该贷出款项500万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调减利息支出10万元(500万元X2%)。

  该局呼吁,公司有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所收取利息偏低者,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自行依法调整,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