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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3 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之适用范围及仍应填发凭单情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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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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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为提升税务行政效率并节能减纸,持续推动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采行「原则免填发,例外予以填发」之作业。

    该分局说明,111年度所得适用免填发凭单之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一、凭单填发单位於11226日以前已向稽徵机关申报111年度免扣缴凭单、扣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相关凭单。二、凭单所载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三、扣缴、免扣缴或股利资料经稽徵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或分离课税凭单。

    该分局指出,虽实施各式凭单免填发方案,惟下列情形仍应主动填发凭单:一、凭单所载的纳税义务人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执行业务事务所、信托行为受托人及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二、纳税义务人要求填发凭单者。三、凭单填发单位逾期(11227日以后)申报或更正的凭单。四、凭单填发单位有解散、废止、合并、转让、裁撤或变更的情形所申报的凭单。五、未经稽徵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之扣缴、免扣缴或股利凭单。但分离课税凭单仍可适用免填发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