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112.02.08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9-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甲公司110年1月1日貸與乙公司款項500萬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若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其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110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1.83萬元(500萬元X2.366%);惟若甲公司帳上有8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5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萬元(500萬元X2%)。

  該局呼籲,公司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所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