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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8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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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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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甲公司110年1月1日貸與乙公司款項500萬元,迄至年底乙公司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其收取利息,若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其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110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1.83萬元(500萬元X2.366%);惟若甲公司帳上有8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5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萬元(500萬元X2%)。

  該局呼籲,公司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所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