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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0 营业人系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所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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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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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劳务取得外汇收入,如该劳务之性质为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者,营业人取得之外汇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应取得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件或原始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方得适用零税率。惟如该劳务之性质为介绍国内买主由国外进口原料,非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即便取得前述外汇证明文件,仍不得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介绍乙公司向外国A公司进口原料,虽取得外国A公司支付之外汇佣金收入,惟因该劳务非属与外销有关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故甲公司取得A公司之外汇佣金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按5%课徵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取得国外公司给予之外汇收入,仍应检视营业人提供之劳务是否符合营业税法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如有误申报为零税率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